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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公示和录用
从考试成绩、体检、考察(政审)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,在张家港教育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。如有举报,要求举报者署名,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,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及有效方式,一经查实的,取消录用资格。
经公示无异议后,批准拟录用人员须于规定时间内至张家港市教育局领取《录用通知书》。其中,普通高校2023年毕业生,须凭毕业证书(学位证书)、教师资格证书原件领取《录用通知书》。具体时间、要求另行通知。
因考生体检、政审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,按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。录用后(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)放弃录用资格的,不再递补。被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及劳动合同;因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相关手续的,取消其录取资格。
被录用人员须按《录用通知书》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到,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。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(劳动)争议等事项,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。被录用人员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(含试用期)。
本次招聘的教师按《张家港市备案制教师管理实施意见(试行)》进行管理,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参加企业社会保险。在职期间薪资报酬等待遇参照同类事业在编人员执行。
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,试用期满,经考核合格,正式聘用为张家港市备案制教师;考核不合格的,经批准解除劳动合同。凡没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职教专业类新录用人员,须在录用后一年期限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,凡不能在限期内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,自谋职业。
关于教师资格证书,凡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,取消录用资格;录用了职教专业岗位的解除劳动合同,自谋职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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